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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辦理(如附件)。

二、經查,該條例第82條業於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自108年10月1日開始施行。

三、依據該修正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

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

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故該修正條例授權學校導護人員可於道路上阻攔人車通行之權力,請用路人行經學校務必

遵照導護人員指引行進,以確保學童通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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