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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1月1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52669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校園食安事件之調查、通報及處理,強化校園食品及學校午餐供應品質,及確保學校針對食品中毒事件處置措施之妥當性,教育部業依「學校衛生法」及「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等規定,於105年1月7日臺教綜(五)字第1050000696號訂定旨揭說明書,並陸續依據最新規定及措施於107年5月4日臺教綜(五)字第1070063982號、同年5月28日臺教綜(五)字第1070079412號修正在案。

三、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107-109年校園食品中毒案件樣態分析」簡報,校園食品中毒事件占全國食品中毒案件數16.2%,患者數占全國患者數之50.3%;其中校園自設廚房食品中毒事件計80案占最多(占校園食品中毒案件數約35%),為能提升學校針對食品中毒事件處置效率,本次修正重點略引如下:

(一)依據教育部規定增加說明學校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1次,學校自設廚房、餐飲業者(含團膳廠商、福利社、美食街等)應每日進行衛生管理及記錄(如項次4.6、6.2.3.5、6.2.3.6、附件二)。

(二)增加「各級學校針對疑似食品中毒事件前置處理及平時預備作業」,包含學校應建立通報流程、處理、督導及合作機制,督導從業人員落實參加衛生講習,針對學校午餐執行秘書、餐飲衛生督導人員、營養師或學校護理人員等加強在職訓練課程(如項次6.3)。

(三)依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食品中毒屬緊急事件,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處理,至遲不得逾2小時,爰增加說明發生事件應於2小時內進行教育部校安通報,另應配合衛生單位提供留樣之查驗、學校近日疑似食品中毒之緊急傷病處理情形紀錄(如項次6.4.1.1、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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