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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0年7月12日臺教綜(五)字第1100093279號函辦理。

二、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7月8日新聞稿(詳附件),國內疫情已在控制中,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經評估後決定,同步延長全國疫情警戒第三級至7月26日止,並自7月13日起適度鬆綁部分措施,有條件鬆綁對象,包括戶外學校操場、社教機構、室內外運動場館(游泳池除外)、高爾夫球場,惟地方政府得視防疫需要因時因地調整,爰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戶外操場至110年7月26日仍暫停開放。

三、教育部業擬訂旨揭管理措施,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期間,如遵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戶外操場防疫管理措施」、「公私立社教機構防疫管理措施」(詳附件),可適度放寬部分社會教育機構、室內外運動場館及學校操場等場域規定,不受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16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449號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以及110年5月28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495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規定限制。

四、惟如有違反者,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1條規定,本府將依旨揭附件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所列罰則視違規情節具以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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