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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市衛生局110年2月17日府授衛疾貳字第1100105401 號函辦理。 二、為加強校園環境衛生清潔與消毒,確保開學前校園環境安 全及完備防疫相關作業,積極預防校園群聚感染發生,中 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決定全國高級中等 (含)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含專設幼兒園)延後開學4 天(開學日為110年2月22日)。 三、有關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如下: (一)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含 專設幼兒園)延後開學期間(2月18日至21日),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 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 (如爺爺、奶奶等)。 (二)如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 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有照顧 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於2月18日至21日請防疫照顧 假。 (三)私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正常運作,如幼兒園有於延 後開學期間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之情形, 家長其中一人得於2月18日至21日請防疫照顧假。 四、比照勞動部109年度規定,防疫照顧假因係防疫應變處置之 特別措施,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 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 之處分。 五、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度規定,家長得申請防疫照 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 分;期間不予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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