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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府110年1月5日基府民戶貳字第1090150634號函辦理。

二、動植物或相關產品輸入我國時,應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植物防疫檢疫法」等相關規定,經查獲違規攜帶或以快遞方式違規輸入動植物檢疫物者,最高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合先敘明。

三、查109年1月至12月中,於桃園國際機場查獲在臺新住民或外籍移工因違規以快遞方式輸入臭豆、山竹、金桔及肉製品等檢疫物,經移送刑事偵辦或逕受裁罰案件共184案,爰請加強宣導新住民及外籍移工勿任意至國外網站購買檢疫物,並提醒其家人勿任意寄送各類動植物產品來臺,以免收件人觸法而受罰。

四、有關常見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檢疫規定,請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baphiq.gov.tw/ws.php?id=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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