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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5月3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048226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復查該條款100年10月25日修法理由,體罰與霸凌同屬侵害學生身心之行為,前者性質與輔導或管教學生事項相關,「教師法」第17條第2項業規定,其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三、教育部為協助各校訂定前開辦法,下達「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稱本注意事項)」以為指導,依本注意事項第10點至14點明定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應審酌情狀及基本考量,爰教師之管教措施倘不符前述目的、原則及考量者,即為「不當管教」;若達本注意事項第4點第5款定義:「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即屬「體罰」,並以本注意事項附表一例舉體罰與違法處罰之類型,以作為體罰認定之參考。

四、教師有疑似體罰學生之情事時,學校即應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進行通報並積極處理,不得有隠匿通報情形;並確依「教師法」、本注意事項、「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為之。

五、綜上,請學校加強輔導與正向管教工作、落實體罰事件通報機制,俾建立友善學習環境,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

六、檢附「本注意事項附表一違法處罰之類型表」,及「校安通報事件類別、名稱、屬性及等級一覽表」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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