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隆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處理規定

中華民國100222基府教學貳字第1000145440號函頒

10865月基府教前貳字第1080245323號函修正

一、基隆市政府為執行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特訂定本規定。

二、教師因休假、生理假、未達連續三日之病假、合併未超過七日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期間之課務,應另定時間補授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合格人員代理、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理、代課,其應支給之代理薪給或代課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

三、教師受派公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調(補)課,或另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薪給或代課鐘點費。

四、教師因前二點以外之請假,其請假期間之課務,應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薪或代課鐘點費。

五、兼課、超時授課或代課之教師,其兼課、超時授課或代課期間請假,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人員代課者,停發兼課、超時授課或代課之鐘點費。

六、教師留職停薪期間,其課務依教育部訂定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辦理。

七、兼任導師之教師請假或受派公假期間,其導師職務應由專任教師或合格人員代理。

專任教師代理導師如無法減少授課節數,依其與兼任導師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按扣除假日後之實際代理日數與每週應授課日數五日之比例計算,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

前項鐘點費節數之計算,有不足一節課之尾數,予以核計。

專任教師代理導師,得依實際代理導師日數按日支給導師費。但代理導師期間跨越假日者,其跨越之假日得併入代理導師日數計算。

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或受派公假期間,其職務應經學校同意,委託合格人員代理;必要時,得由學校逕行派代。

前項代理期間扣除假日後,連續達五日以上者,代理之教師得依被代理人兼任行政人員授課時數規定排課。

如有超出之授課節數,得由學校改發超時授課鐘點費。

    前項超出授課節數之計算,準用前點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九、本規定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

:::

信箱:cheskltw@gmail.com

No.26, Ln. 46, Zhonghua Rd., Zhongshan Dist., Keelung City 203, Taiwan (R.O.C.) Tel:02-24225530 Fax:02-24226900

Email:cheskltw@gmail.com


網站維護: 基隆市中華國小

返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