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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Latest News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宣導資訊。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1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24249號函辦理。
二、旨揭規定預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於網站(http://www.fda.gov.tw/)提供宣導資訊,包含包裝、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皆必須清楚標示豬肉產地(國)之宣導單張,並提供標籤範例,本市各級學校屬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請於109年12月18日前依食藥署公告之規範,於學校內公布欄、學生餐廳、合作社等相關場所張貼完成宣導資訊,並明顯張貼「本校皆使用國產豬肉」之字樣,使學生及家長安心。本府教育處將於110年1月起不定期查核各校宣導及張貼標示情形。
三、各校可利用食藥署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進行相關標示公告下載,相關連結如下:
(一)相關資訊下載: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首頁>主題專區>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豬肉及其製品標示規定,以及首頁>便民服務>文宣品下載專區。
(二)相關問題諮詢管道:食品標示法規諮詢服務專線0800-035-958、03-561-9633、食品標示諮詢服務信箱foodlabel@hibox.biz及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http://www.foodlabel.org.tw。
(三)另有相關豬肉及其製品產地標示影片教學請至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知youtube頻道https://www.youtube.com/watch?v=0ZNl-qp6xYY&feature=youtu.be觀看。